汽车大巴代驾租车事项:一,芜湖租车,承租人不能自由选任代驾司机,婚庆租车,对代驾司机的指示也极为有限。在代驾租车中,承租人对代驾司机的选任没有完全决定权,一般是由出租方直接指派,或是在出租方给定的司机中进行选择。代驾司机一般与出租方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,出租方对代驾司机有充分选任权,选任责任应当由出租方承担。
而且,代驾司机是以其自身的驾驶技术为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。承租人一般只是行车路线或行车目的地,而不会对司机的驾驶操作进行具体指示。运送事故与承租人的意志无关联性,其责任风险当然不应由承租人承担。
第二,代驾租车合同可参照适用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。代驾租车合同属于无名合同,可以参照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有关规定。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,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。
代驾租车合同是承租人支付租车费,出租人提供车辆和驾驶人员以完成运送服务的合同。两者主要区别在于:代驾租车合同中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出行时间、线路和车辆,且费用相对较高。
若将事故责任风险分配给承租人,显然会使承租人负担过重。而参照客运合同之规定,将运送事故责任风险分配给出租方,则能较为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。
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模式:
一、全承包经营模式:企业在推行承包经营时,可采取两种方式。
1、司机向企业缴纳不超过车辆成本价20%的风险保证金,取得承包经营权,司机每月向企业上缴承包费,承担油耗和维修费用,其余收入归司机所有。合同期满后,车辆残值由企业收回,司机如无违反风险保证金的有关约定,企业应连本带息向司机退还风险保证金。
2、司机向企业缴纳不超过车辆成本价30%的首期承包金(可冲抵每月承包费),取得承包经营权,承包期满后,车辆残值由企业收回,首期承包费不退。《指导意见》还对承包经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。
二、其它形式的承包经营模式。
其它形式的承包模式是指企业以《指导意见》中两种承包模式为基础,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,实施的首期缴纳承包金4—8万元不等的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模式。
旅游可以坐火车、乘飞机,也可以选择自驾,而目前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悄然出现,那就是租大巴车旅游。在传统的认识中,乘坐大巴车旅游是旅行社的专利,不过随着旅行个性化的发展,租大巴车的旅游方式越来越盛行,也成为旅游中新的特色。
家庭式出游是现在的一种旅游趋势,尤其是家庭组成的团队更是越来越常见,租车电话,这样的规模足可以采取另一种旅游方式,那就是租大
巴车旅行。这样做的优势在于,它不仅能够满足人员数量多的现实,租车公司,而且在旅游安排上还不需受制于旅行社的安排,完全由家庭商议的
结果来确定。家族式的出行对景点的选择会更多样,所以租用大巴车能满足每个人的要求,让大家都能体验旅游的畅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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